申请条件:
1、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3、依照省条例规定生育二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
4、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可单独领证;
5、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可单独领证;
6、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可单独领证。
注意:1、生育双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证
2、1963年以后生育的独生子女均可领证
办理程序:
1、符合省条例上述条件的夫妻,可向双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独生子女申请表》,由他们进行初步审核盖章;
2、带申请表及孩子报上户口的户口簿、孩子的出生证明(或合法有效的收养证明)到孩子户籍所在地的区计生部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执一证,离婚或丧偶的符合条件可单独领取一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