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公安局:
1.积极主动地开展毒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2.依法查处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人员,认真执行“两个一律”政策;
3.组织开展禁吸戒毒、禁种铲毒工作,主管强制戒毒工作,负责强制戒毒所的建设和管理;
4.由公安派出所牵头组织,会同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以及机关、学校、厂矿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对戒毒出所人员的管理、监督和帮教措施,巩固戒毒成果;
5.会同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积极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6.与卫生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建集团共同管理各级医疗单位和药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负责对涉及以上各类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涉毒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
市委宣传部:
1.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宣传文化系统有关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省、市政府有关禁毒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宣传国家和我省的禁毒法律、法规;
2.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禁毒宣传教育计划,并纳入全年工作计划。结合我市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
3.围绕禁毒专项斗争和“5.20”江泽民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题词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开展有声势、有规模的禁毒宣传活动,营造强烈地舆论氛围,推动禁毒斗争的深入开展;
4.会同公安政法部门及时宣传报道查禁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选择典型案件和禁毒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公开报道,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5.指导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多渠道、多形式地完成全市禁毒宣传教育计划;
6.将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与全市精神文明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市卫生局:
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及《戒毒药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麻醉、精神、戒毒药品使用环节的管理,堵塞漏洞,防止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公共危害;
2.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麻醉、精神、戒毒药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擅自开办戒毒脱瘾治疗业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在本系统内发生的盗窃、抢劫、贩卖、非法提供麻醉、精神药品,胁迫、诱使他人出售或者开处方、证明,骗取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4.配合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机构做好有关技术咨询及会诊工作;
5.负责在本系统人员中开展禁毒、戒毒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医药人员的禁毒法律意识,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对药品滥用的预防及宣传教育工作;
6.负责全市被收容、受审的吸食、注射毒品人员艾滋病和性病和监测及防治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防止艾滋病和性病蔓延;
7.防疫处职能:查处餐饮行业中违反规定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籽)的行为。
市委政法委:
1、牵头组织对全市的毒品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将禁毒工作纳入全市创建安全文明社区活动中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
2、与市禁毒委员会、市文明办共同做好创建“无毒社区”工作,将创建工作纳入全市综治工作考核目标,并落实责任制,敢于和善于用好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
3、发动、组织、协调各综治成员单位配合市禁毒委员会开展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禁吸帮教、打击毒品犯罪等各项禁毒工作。
市检察院、市法院:
1.认真贯彻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坚持“两个基本”的原则,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惩处毒品犯罪分子;
2.对执行国家禁毒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3.对公安机关侦破的大要毒品案件和疑难复杂的毒品案件,配合做好审讯、查证工作,加快办案进度;
4.对在办理毒品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有分歧的案件,在依法和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前提下,相互配合,共同协商,形成共识;
5.定期公布重大毒品案件的审理结果,经常组织召开打击毒品犯罪分子的公判大会,以震慑犯罪,教育群众;
6.每季度向市禁毒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毒品犯罪分子逮捕和判处情况;
7.大力配合宣传部门做好禁毒宣传教育工作;重大审判事先向市禁毒办通报有关情况。
市司法局:
1.负责普及禁毒法律法规知识,把禁毒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作为五年普法计划的重点内容,认真部署落实;
2.与市教育局共同制定全市各类学校学生的禁毒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计划并实施;
3.乡镇(街道)司法所及安置帮教工作站负责落实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帮教活动,预防和减少涉毒类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4.对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的涉毒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提供法律援助;
5.接受社会各界对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
市监察局:
负责对全市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禁毒法律法规和知识的教育以及对违反有关法律行为的查处。
南京军分区:
1.协调军队有关部门,做好军队内部的禁毒工作;
2.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在民兵和预备役部队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动员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持、协助地方开展禁毒工作;
3.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在每年征兵期间,对适龄应征入伍青年进行尿样(吗啡)检测,严禁新兵入伍涉毒。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根据全市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对修建戒毒所以及其它禁毒设施所需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市经济委员会:
1.建立和完善化工、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管理机制,负责化工、轻工行业易制毒化学品重点企业的协调和监管,规范销售渠道,防止易制毒化学品通过非法贸易流入国内外制毒渠道;
2.配合市外贸局做好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调查核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犯罪活动。
3.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非法药品生产企业。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1.协助市禁毒委员会制定本市的禁毒法规、规章,并对依法开展禁毒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2.为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审理涉毒违法犯罪案件提供所需的法律援助。
市财政局:
1.根据禁毒工作的开展情况,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量的业务经费作为禁毒专项经费;
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禁毒工作经费的财务收支管理,并做好财务检查和监督工作,保证禁毒经费的专款专用。
市教育局:
把对大中小学生及青年教职工的毒品预防教育作为法制和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努力使每一个学生和教职工都能了解毒品的严重危害,增强抵御毒品侵害的能力。加大不吸毒、不贩毒、不种毒、不制毒的宣传力度,积极与毒品违法犯罪作斗争。
市民政局:
1.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对解除强制戒毒人员的帮教工作;
2.把禁毒工作纳入加强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性治安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内容,促进“无毒社区”活动的开展;
3.加强对收容遣送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协助公安机关认真查出有吸毒、贩毒劣迹人员,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市工商局:
1.负责查处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和戒毒药品、器具的违法广告宣传;
2.协助公安机关和卫生防疫部门查处在药材市场、城乡集贸市场、饮食行业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处发生的非法买卖罂粟籽、壳,吸食和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3.利用企业核准、登记等环节,会同化工、药监、卫生等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有关企业以及生产、经营范围的核查、审批,严禁非法经营国家管制的麻醉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4.指导、督促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在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经营者及其雇工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引导他们相互劝导、监督,防止染毒。
市文化局:
1.在全市文化系统开展禁毒法律法规教育,提高本系统从业人员的禁毒法律意识;
2.加强对歌舞厅等各类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杜绝在此类场所内涉毒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配合公安机关对发生在公共娱乐场所内涉毒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3.利用电影、戏剧、书报刊等形式大力开展禁毒法律法规宣传。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宣传报道查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选择典型案件和禁毒工作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公开报道,教育群众。
市广电局:
1.将禁毒宣传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利用广播、电视及时地报道全市的禁毒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禁毒方针、政策、成就和决心,向全市人民群众宣传毒品的危害和禁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与公安政法部门配合,及时宣传报道查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选择典型案件和禁毒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公开报道,教育群众。
市交通局:
1.在交通运输行业中开展禁毒法律教育;
2.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贩运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市环保局:
1.在对全市水土、大气、有毒化学品污染监测工作中发现可能存在的可疑制毒化学品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打击制造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2.在全市化工企事业扩改、新开发项目审批、全市环保监测治理工作和环保规划业务培训的同时,向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禁毒宣传,在工作中发现可疑制毒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市农林局:
1.负责在本系统内开展禁种毒品原植物的宣传教育,经常派人到曾种毒地区巡查,以确保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面积逐年减少;
2.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禁种、铲毒和查处种毒人员工作。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1.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设置,配合公安机关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违法犯罪活动;
2.负责戒毒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的行为;
3.负责麻黄素的使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麻黄素的违法犯罪活动。
4.负责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戒毒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开展法制和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各级人员的知法、守法、执法和禁毒意识。
市化建集团:
1.负责在化工行业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提高化工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人员的知法、守法和禁毒意识;
2.负责对化工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防止非法买卖和进出口;
3.经常会同公安等部门,对化工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情况进行调查,针对存在问题,及时加强和改进管理措施;
4.配合公安、海关等部门对非法买卖及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案件进行查处。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工、青、妇组织是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禁毒工作中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
工会要对本单位的职工开展禁毒教育,特别是要注意抓好下岗职工的禁毒法制、毒品知识、毒品危害等方面的禁毒宣传教育;切实掌握本单位涉毒人员的人头情况;落实戒毒出所人员的帮教工作。
共青团要组织青少年开展多种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青少年对毒品的抵御能力,认识毒品的危害,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做好涉毒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妇联要把禁毒工作作为各级妇联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教育广大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不吸毒、不种毒、不藏毒、不贩毒、不制毒,积极参与禁毒斗争;要充分发挥妇女在家庭中的特殊作用,努力在家庭中作好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对有吸毒行为的妇女,要落实帮教措施;切实组织开展好家庭及社会群众性的禁毒教育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