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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精神病人救助工作程序

录入时间:2007-11-9    责任编辑:教敷营    来源:教敷营

<p>  公安交、巡警和基层派出所发现在街面上流浪的精神病人要及时采取措施,查明身份,通知其家人或单位带回;确实无法查清下落的或无法带回的,应当立即与所属区、县救助中心联系,城区公安部门将其送南京市脑科医院鉴定、治疗。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五区县公安部门送交区县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鉴定、治疗。不得推诿、扯皮。</p>

<p>  相关规定:</p>

<p>  《市政府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3]204号)</p>

<p>  ……</p>

<p>  四、对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收治和救助工作</p>

<p>  1、发现危重路倒病人,由护送单位根据就近就便的原则,送二级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治疗。</p>

<p>  ……</p>

<p>  对精神病人,由护送单位送南京市脑科医院鉴定、治疗。如发现同时有传染病、严重外伤等躯体疾病者先送其他相关医院治疗。</p>

<p>  经诊治确定须转院的患者,按医务原则处理,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站具体办理有关手续。</p>

<p>  2、送治病人时,收治医院和护送单位相互配合,共同办理就诊手续。属于救助对象的,通知南京市救助管理站登记备案,必要时报公安部门配合查询。病人治疗期间由医院和救助管理站负责。</p>

<p>  3、病人治疗过程中,遇到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等需签字的,属于救助对象的由救助管理站负责签字。</p>

<p>  4、病人病情稳定好转后,收治医院负责出具疾病诊断书或说明,属于救助对象的,凭医院诊断书或说明由救助管理站接回实施下一步救助。</p>

<p>  5、……</p>

<p>  6、南京市救助管理站和定点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采用先记帐、后结算的方法,每季度凭相关凭证一次结清,定点医院出具结算清单。</p>

<p>  ……</p>

<p>  八、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五区县救助管理站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参照执行。</p>

<p>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8号公安部令)</p>

<p>  ……</p>

<p>  第七十一条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p>

<p>  《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全面加强社会面治安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公治[2003]97号)</p>

<p>  ……</p>

<p>  四是特殊救助程序:公安干警在执行救助工作中,发现需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中有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和麻风病人、精神病人的,应当立即与救助中心联系,将其送交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治疗。不得推诿、扯皮。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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