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申请在生育一个孩子:
1、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而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2、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3、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4、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5、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6、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7、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
南京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规定:
1、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2、夫妻婚后生育的两个孩子(其中第二个孩子系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经过批准的生育),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3、只有一个孩子的农村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兄弟或者姐妹,且该兄弟或姐妹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或者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为无生育能力的。
4、只有一个女孩的农村夫妻,男方无兄弟,只有两个姐姐或者妹妹,其中一个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的。
5、只有一个女孩子的农村夫妻,女方兄弟均为残疾(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严重影响婚配或者无生育条件),夫妻共同赡养女方父母和兄弟的(只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6、女方为无兄弟的农村居民,一女招婿没有到女方落户,但已共同承担起赡养女方父母的义务,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
7、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双方均为丧偶的;
(2)一方丧偶,一方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3)双方原各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
(4)一方原生育的一个孩子由原配偶抚养,一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四)、(六)项和第二款规定条件的。
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操作流程
1、申请人填写再生育申请表,(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判决书复印件、女方是外地户口者应提交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联系函,免冠照片3张)
2、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签署意见,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符合条件后上报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经过二孩审批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向申请人送达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生育证书或不准生育的书面通知。
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须知
一、申请条件
1、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2、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3、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还有三种情况可以单独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1、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2、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且只生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3、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没有再婚的一方。
注:1、《独生子女光荣证》一般应在孩子14周岁前领取;
2、1963年1月1日以后生育一个孩子未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可补办《独生子女光荣证》;
3、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后子女残废且不再生育的,凭证可以继续享受有关待遇;
4、生育双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
二、操作流程
1、申请人向所在单位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一式三份,(夫妻双方在一个单位和双无业者一式两份),用钢笔填写,单独领取的一方只办理一份。
2、由夫妻双方单位审核后签字盖章,无单位者可由社区居委会、街道逐级签字盖章。携男女双方及孩子的户口本、夫妻双方身份证、婴儿出生证、结婚证、一家三口三张两寸照片(生活照剪下也可),到孩子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社区居委会盖章后,到玄武区计生局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地址:估依廊38号)
3、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需女方年龄满二十四周岁以后才能享受独生子女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