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滨新寓社区

社区首页 | 公告信息 | 社区办事 | 社区风采 | 社区党建 | 社区服务
当前位置:首 页 > 全城社区 > 鼓楼区 > 江滨新寓社区 > 组织制度 > 正文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录入时间:2007-11-9    责任编辑:江滨新寓    来源:江滨新寓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部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务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生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对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度作出规定,并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8月6日电)

  《人民日报》(2006-08-07第08版)



管理员登陆

记住我的登录 忘记密码?
   我要注册

所辖小区

西苑公寓 宁西公寓
苏武公寓 金湾花园
闻涛公寓 中保绿苑
高教新村 华保新寓
江滨新寓

便民服务

南京景点查询 手机归属地
电视预告 天气预报
地图公交线路 江苏体彩
电话话费查询 江苏福彩
车辆曝光查询 在线翻译
公共资费查询 股市行情
社保帐户查询 万年日历
电子地图 列车时刻
  

社区调查

    您最希望我们在社区里举办什么活动?





  
    您最希望我们在网上开展什么活动?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法律声明 | 站点地图
版权所有 社区百事通 www.besttone.com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A2.B1.B2-20040001]
本站的使用及浏览,即表示您已接受相关的服务条款、隐私保护原则和免责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