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生育一孩告知书
江苏省现行的生育政策: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提醒:
对于再生育一孩江苏省实行生育证管理制度。凡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规定的和南京市特殊情形规定的夫妻,必须及时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后才能生育。未持证生育者,将按《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夫妻双方要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办理再生育一孩的条件和程序如下:
《省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略)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南京市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形规定》
(一)夫妻一方婚前非婚生育过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的;
(二)夫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经鉴定均为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的活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四)、(五)、(六)针对农村居民
(七)再婚夫妻原各生育过一个孩子,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双方均为丧偶的。
2、一方丧偶,一方离婚时孩子由原配偶抚养的。
3、双方均为离婚者,离婚时孩子均由原配偶抚养的。
4、再婚后,其中一方或双方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条件的。
(其它条款略)
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领取并填写《再生育一孩申请审批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街道办事处,并附以下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婚育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第一个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一寸近期合影照两张。
二、初审
街道在15日内完成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并召开群众座谈会,将审核后的材料送区计生局。
三、审批
区计生局在收到材料后一个月内办结审批。其间,需通知所在单位或者社区张榜公布10天,所在单位或者社区需填写群众意见反馈书报区计生局。
四、发放《批准再生育一孩生育证》
区计生局将《批准再生育一孩生育证》发放给街道,由街道发放给申请人。
咨询电话:83246653
鼓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鼓楼区江东街道计生咨询服务电话:866620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