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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精神病人工作规范和要求

录入时间:2007-11-9    责任编辑:岔路口    来源:岔路口

  一、收容对象

  根据市局《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部分地区连续发生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的情况通报〉的通知》(公治发[2000]52号)的要求,对严重精神病人、流散社会精神病人要送至精神病医院收容管理和治疗。

  二、工作程序和要求

  1、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的精神病人要视病情轻重和监护难易程度,确定重点对象,加强对严重精神病人的收治工作。费用由其工作单位和家庭承担。对于此类精神病人,由派出所和分局提出意见,经市脑科医院鉴定后,填写《严重精神病人收容呈批表》报市局治安处。

  2、对无工作单位、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收治费用的,积极会同乡、镇、街道,向区、县民政局申请作为民政救济对象,争取经费补助。

  3、对街面上流浪的精神病人要及时收容,查明身份,通知其家人或单位带回;确实无法查清下落的,经市脑科医院鉴定后,到市局治安处填写《精神病人临时收容通知单》,送精神病院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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